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