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告 許江維

被告 洪寳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易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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