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告馬德利

符阿福

陳錫爵

薛力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88號、114年度簡字第1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黃瑞成

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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