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告馬德利
符阿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88號、114年度簡字第15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黃瑞成
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