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請人 林鄭玲玉 (即 林瑞江 之承受訴訟人)

兼代理人 林慶綠

聲請人 林見青 (即林瑞江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代理人 林峰立 (即林瑞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林瑞江於聲請繫屬後之民國114年5月3日死亡(見本院卷第29頁除戶戶籍謄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林瑞江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嗣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依職權裁定命林瑞江之全體繼承人林鄭玲玉、林慶綠、林見青、林峰立承受程序(本院卷第43頁),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1656-0

1

179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55173-1

1

1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03980-2

1

11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55093-3

1

12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03791-4

1

12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49980-6

1

17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98538-3

1

14

008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46893-7

1

5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