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4號
兼代理人 林慶綠
聲請人 林見青 (即林瑞江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代理人 林峰立 (即林瑞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林瑞江於聲請繫屬後之民國114年5月3日死亡(見本院卷第29頁除戶戶籍謄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林瑞江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嗣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依職權裁定命林瑞江之全體繼承人林鄭玲玉、林慶綠、林見青、林峰立承受程序(本院卷第43頁),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8NX0011656-0
1
179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55173-1
1
10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03980-2
1
11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55093-3
1
12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03791-4
1
12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49980-6
1
17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98538-3
1
14
008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46893-7
1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