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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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顏嘉漢

法官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琪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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