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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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顏嘉漢
法官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琪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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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其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顏嘉漢
法官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琪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