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7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娜蒂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雁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StavMalu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繳足上訴費用,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表及
本院收費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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