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3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9,884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原告僅繳納17,434元,尚欠11,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公告現值│標的價額│備││├───┬────┬───┬─────┤├────┤範圍│(元/平││││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方公尺)││註│├─┼───┼────┼───┼─────┼─┼────┼────┼────┼──────┼─┤│1│台中市│西區│麻園頭│173-20│建│5030│76/10000│43,350│1,657,184元││└─┴───┴────┴───┴─────┴─┴────┴────┴────┴──────┴─┘┌──────────────────────────────────────────────────────┐│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課稅現值│備││││││建築材料及房├───────┬───────┤利│(元)│││││││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範││││號││││││築材料及用途│圍││考│├─┼─────┼───────┼──────┼──────┼───────┼───────┼─┼────┼─┤│1│8934│台中市西區麻園│台中市西區大│鋼筋混凝土造│178.48│陽台24.68│全│0000000│││││頭段173-2地號│墩19街7號5樓│14層樓房第5│││部│││││││之1│層││││││├─┴─────┴───────┴──────┴──────┴───────┴───────┴─┤│││共用部分:台中市○區○○○段9004建號,面積2185.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10000。││││台中市○區○○○段9006建號,面積910.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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