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6,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