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麗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