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告象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被告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文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