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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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1,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