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叁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三百元(裁判費三千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一千三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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