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界煌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界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界煌與 劉秀珍 為臺中市大里區德芳一街「東方瑞士社區」
B棟之鄰居。陳界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在5B8號車位,與劉秀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之5B6號車位相鄰。陳界煌可預見其上揭小客車停入車位後,與停放中之劉秀珍之前開小客車距離甚近,若開啟車門動作過大,將可能造成劉秀珍之小客車受損,竟仍基於接續毀損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1樓停車場,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毀損劉秀珍之車輛右前車門,致劉秀珍車輛之車門烤漆、鈑金受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劉秀珍。
二、案經劉秀珍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檢察官、被告陳界煌於本院對於本件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2頁),且本件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何毀損之犯意。辯稱:我的車子停在告訴人劉秀珍旁邊,告訴人說我故意破壞她的車門,但這並不是事實云云(本院卷第41頁)。經查:
㈠被告接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碰撞告訴人之小客車右前車門等
情,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歷歷(偵卷第116至117頁)。復有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查(偵卷第121至143頁)。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是不小心開車門撞到告訴人的車等語(偵卷第116頁),其並不否認開車門碰撞告訴人之小客車之事實。以上互核,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依檢察官勘驗結果,被告自民國1
10年4月13日至同年6月8日,開啟駕駛座車門,碰撞停在左側之告訴人之小客車,次數多達24次,有前揭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查(卷第121至143頁),被告對於開啟車門將可能碰撞到告訴人之小客車車門乙節,自難諉為不知。又車門撞及他人小客車車門,將致他人車門毀損,此亦為一般智識能力之人均能知悉之事實,尤其被告亦為駕駛自用小客車之人,更不能推諉為無法預見。則被告即知悉開啟車門碰撞他人之車門將導致對方車門之損毀,且在客觀上及主觀上均可預見車門毀損之結果,仍決意開啟車門碰撞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並造成毀損告訴人車門之結果,其毀損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綜此,被告事證明確,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先後為毀損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毀損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停車問題,未能循以理性管道溝通,竟以開啟車門碰撞他人車門之方式毀損告訴人之車門,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被告同意於偵查中參加修復式司法程序,告訴人不同意參加(偵卷第25、29頁),被告於審理中表示無法接受告訴人提出之和解條件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之犯後態度(本院卷第89至90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件毀損情形;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送貨員,月薪3萬元、需扶養母親及小孩、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依刑事訟訴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謝孟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監視器畫面時間毀損方式12021/04/1317:56:07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22021/04/3016:32:54-16:32:55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32021/05/0107:59:52-08:00:05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連續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42021/05/0204:17:12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連續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52021/05/0816:07:29-16:07:30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62021/05/0804:05:24-04:05:26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72021/05/1120:09:22-20:09:23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82021/05/1121:15:32-21:15:33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92021/05/1505:01:39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02021/05/1608:52:12-08:52:13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12021/05/2216:40:07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22021/05/2220:38:15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32021/05/2313:35:23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42021/05/2620:46:37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52021/05/2620:46:37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62021/05/2720:26:15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72021/05/2913:30:30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82021/05/2904:33:28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192021/05/3015:15:00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202021/05/3016:21:19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212021/05/3120:10:58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222021/06/0519:48:54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232021/06/0819:18:48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242021/06/0820:27:49被告以其上開車輛之左側車門碰撞劉秀珍車輛之右前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