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素玲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卓立婷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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