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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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七七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子○○
辛○○戊○○寅○○丙○○乙○○
丁○丑○○癸○○庚○○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陸拾壹元」。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零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