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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