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0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072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告 李健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7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最高連續支付3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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