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654號
原告 楊東霖
訴訟代理人 游璧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東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應一併補正被繼承人 楊讚義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