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錦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仲敏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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