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曾魯月枝曾煥鎗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曾朝昌 即曾煥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曾詠淞 即曾煥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110年1月21日所為之
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部分之相對人 曾永淞 應更正為曾詠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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