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