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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