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文賢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榮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於期日應將系爭車輛(汽車及機車)開來本庭,並攜皮尺及相機到庭,本院將勘
驗車輛。
原告本人應於此期日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