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文賢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榮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於期日應將系爭車輛(汽車及機車)開來本庭,並攜皮尺及相機到庭,本院將勘
驗車輛。
原告本人應於此期日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