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許惠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十九條規定:「...本契約當事人
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契約暨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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