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存摺內頁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安泰人壽保險單等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尚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8年3月16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雖於98年3月26日以陳報狀為補正,然綜觀其補正之內容,除有提出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人壽保險單、聲請人父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外,其餘應補正事項諸如聲請人之保險單(按聲請人先後所提出之2份保險單,經核均與聲請人無關)、曾否擔任公司負責人暨如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公司營業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等,則均未依限補正,且迄今猶未為之,已難認業依本院上開裁定予以補正。況再參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除有分別向國泰人壽、法國巴黎人壽投保人壽保險外,並曾於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內,擔任第三人霖祐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有法務部—保險犯罪防治通報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及第三人霖佑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等在卷可按,顯然聲請人非但有未依本院前開裁定第2項、第4項命補正內容予以詳實補正之情形,甚且亦堪認聲請人有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之規定,提出關係文件之情事。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