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 林金鴻 訴訟代理人 張木村 被告 陳顯堂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