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預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期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