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6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航運學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航運學會捐助章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與主管機關檢還驗印完成所函發之函件不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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