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6號抗告人 何松根 相對人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0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69號)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抗告狀並應表明抗告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表明對原裁定不服,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通知補正,該通知業已於同年4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陳宗賢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