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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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佑如 律師
侯勝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