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О九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梅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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