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李正紀
法官陳文通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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