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侯金鳳 被上訴人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勝男 右當事人間返還寄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豐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豐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與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合併後以「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又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勝男,此有經濟部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經授商字第0九一0一五一0九00號函及同年月日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
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