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瑞芬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瑞芳
金輔財
金輔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
字第7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73,108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面積30,229㎡×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權利
範圍28/43772+同段14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街○○號11樓)課稅現值183,600元×權利範圍1/1)×金瑞芬
應繼分1/4=273,1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7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