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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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7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蒙小卉   住高雄市○○區○○巷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台生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7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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