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六四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