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九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一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三七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參照四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九十六號、五十年度台抗字第七十六號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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