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瑞益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
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向地政機關申請被告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再依其上身份證字號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