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29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