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定代理人朱朝亮訴訟代理人賴枝亨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詹顧寶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鄰○○0號)於82年8月24日在臺南市○區○○街○○號前走失後即失蹤,生死不明已逾14年,聲請人前
曾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由聲請人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全文在少年中國晨報96年3月7日地方3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失蹤人之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失蹤人之身分證正反面暨戶口名簿、臺南縣警察局第四分局海安派出所84年12月16日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南縣○○鄉○○村○○○○○○村0000000000號未居住證明書、臺南縣仁德鄉戶政事務所94年11月7日南縣仁戶字第0940002435號函等件影本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檢查署95年度民參字第10號卷宗可憑。查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33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96年3月7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得於甲○○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甲○○自82年8月24日失蹤,計至89年8月24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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