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柏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福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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