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江堃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排除侵害回覆原狀所須花費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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