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56號原告 林瑞惠 即大峰大理石行被告乾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得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再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未在本院轄區內,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行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同法第13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