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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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裕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裕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裕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附表應更正如下:①編號4至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926、11689、12492號」;②編號9最後事實審案號、判決日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110年5月6日」;③編號1至10備註欄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至10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情節、次數、侵害法益程度、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及受刑人回覆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為無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忻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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