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93號原告 陳玉釵 被告 陳泰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易字第9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
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