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10號原告 葛婉真 被告 謝和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