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 林岑禧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複代理人 宋豐浚 律師被告 陳仲和
陳語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複代理人 王羿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