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九四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五三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第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業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乙○○提出之撤回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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