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竹簡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四巷七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速偵字第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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