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欽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350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22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金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牌旅行社)之負責人,明知如附件所示「愛戀泰國雙島奇緣六日遊」文宣係「博覽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博覽家旅行社)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未經其同意,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竟於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133之2號3樓金牌旅行社內,指示不知情之已成年之工讀生,擅自重製上開文宣中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於金牌旅行社之「2007泰國SPA雙主題雙島傳奇繽紛六日」文宣中,供有興趣之顧客借閱參考,嗣95年12月間,博覽家旅行社負責人 曾崇銘 輾轉得知上情,遂於95年12月12日提出告訴。
二、案經博覽家旅行社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對於下列各項證據方法,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96年08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係金牌旅行社之負責人,該旅行社之「2007泰國SPA雙主題雙島傳奇繽紛六日」文宣,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附件之告訴人博覽家旅行社之「愛戀泰國雙島奇緣六日遊」文宣(以下稱系爭文宣)相同,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
㈠金牌旅行社之「2007泰國SPA雙主題雙島傳奇繽紛六日」文
宣,是由金牌旅行社之工讀生蒐集資料所創作完成,直接以電腦列印後,供客戶參考,而被告身為金牌旅行社之負責人,不可能去從事事務性工作,事務性的工作是由各部門之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故被告並不知前述文宣之內容引用何處。㈡到泰國中部旅遊,大都是六天遊,旅遊景點亦大同小異,而
各旅遊景點或當地旅行社亦均會有各種文宣供外界參閱,且有多家旅行社對於該等旅遊景點之描述,與如附表所示之文宣內容相同,故如附表所示之文宣內容無法證明是告訴人所創作等語。
三、經查:㈠金牌旅行社之「2007泰國SPA雙主題雙島傳奇繽紛六日」文
宣,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告訴人博覽家旅行社之「愛戀泰國雙島奇緣六日遊」文宣相同乙節,有該二份文宣附卷可證(分別見偵查卷第17至19、34頁)。又被告爭執如附表所示之文宣內容非告訴人所著作,並提出與如附表所示之文宣內容相同之多家旅行社文宣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24至31、42至44、49至51頁),然查告訴人博覽家旅行社之負責人曾崇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系爭文宣是其於約92年7、8月間所創作,後每年有稍作修改,並將系爭文宣之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告訴人博覽家旅行社,「BLANCA」是「博覽家」之直接英譯,是告訴人所自創等語,詳如後所述,並提出創作系爭文宣所參考之資料及系爭文宣前多次修改之版本(分別見本院卷第83至87頁),且告訴人以「BLANCA」之文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於88年5月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商標註冊登記第109343號,指定使用於旅行社業務、安排露營、遊覽觀光、旅遊之服務,此有卷附之中華民國服務標章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各1份可稽(見偵查卷第32、33頁),再參酌系爭文宣中提及導遊時以「
Mr.Blanca」代之,而金牌旅行社之「2007泰國SPA雙主題雙島傳奇繽紛六日」文宣,以及被告所提前開其他旅行社之文宣中(見本院卷第24、25、50、51、43、44頁),在提及導遊時亦有以「Mr.Blanca」代之,且其中有一段「飽足精神展開明天一連『竄』精彩的旅程」,錯別字也相同,則據上所陳,被告既無法提出在92年7、8月間之前,已有與系爭文宣相同內容之著作存在,且「BLANCA」既是告訴人公司名稱之直接英譯,並經告訴人以該文字圖樣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而「BLANCA」依辭典所載是美國一地名,並非人名或有其他意義,是告訴人依其公司名稱音譯而使用,衡情應只有告訴人會使用「BLANCA」,故系爭文宣中使用「
Mr.Blanca」,堪認系爭文宣是告訴人負責人所創作之著作,其他家旅行社包括金牌旅行社在內使用相同之文宣內容,應係抄襲系爭文宣所致。
㈡按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構
想、觀念、程序、製程、操作方式、原則、發現或數理概念。此為著作權法之基本法理,即「觀念與表達二分法」理論。但其表達方式須為具有原創性之精神上創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查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文宣,以文字敘述旅遊行程之順序、旅遊景點之特色、內容等,是證人曾崇銘參考旅遊雜誌、觀光局及各旅遊景點的網站,經過自己融會貫通,用自己的思考邏輯表達出來,業經證人曾崇銘具結供述在卷,詳後所述,且無證據顯示系爭文宣乃抄襲自其他著作,或僅由顯而易見、一般的表達型式所構成,從而,應認系爭文宣為得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㈢證人曾崇銘於本院具結證述:「我在博覽家旅行社工作,已
有17年,擔任業務工作,職稱是業務部經理,目前我是公司的代表人即董事長。我們主要是做大專院校的畢業旅行。系爭文宣是我於95年7、8月間所製作,我們的行程大概在每年
7、8月會製作,在我們公司製作,我幫公司做事,所以著作權歸屬告訴人,因為大專院校在9月開學,所以我們必須在7、8月把產品做好,才趕的急在9月到學校去接洽,我們每年的行程會做調整,這份文宣我沿用有3到4年,最原始稿件是92或93年7、8月間製作,每年會做些微的調整,如飯店、餐食,但是變動不大,會參考每年客戶的意見作調整。系爭文宣最初的原始稿也是我製作的,創作靈感來自之前有帶過團至少一、二十次以上的經驗,最近約95年02月去過泰國,有些是參考旅遊雜誌例如TOGO雜誌、泰國觀光局的資料,至於行程包裝的內容如餐食、飯店、行程內容、旅遊景點,每次帶團都有做實地的勘查,包括其他帶團的領隊。Blanca是我們公司中文名稱的音譯名字,是我們自創的,另一連竄的竄字是錯字,被告也沿用,我們公司在2、3年前,沒有使用Mr.Blanca的名字,我們因為不堪其擾,客戶說我們的行程遭到冒用,所以我們才在去年把我們公司的英文名稱加在文宣上。我們書面的文宣是放在公司裡面,業務出去隨時可以拿給客戶,或是客戶來我們公司都可以拿到,網站上面也有,大約95年09月到10月放到網站上面。『麻煩估價、博覽家煩請估價』是我們在製作行程時,請泰國當地旅行社報價,我們初步編排時,會請旅行社報價,這是我們傳真給泰國旅行社的原稿,這後來有再修正過,這是我們整個編排行程的過程之一。附表所示之行程內容這些文字,有參考旅遊雜誌、觀光局及各旅遊景點的網站,經過我們自己融會貫通,用我們自己的思考邏輯表達出來,這些敘述與所參考的資料不一樣,因為我們有重新思考編排,用語也不一樣,除非像是固定遊樂區名稱,像東芭樂園、龍虎園,不是我們自己創作的。附表中之『第三天』部分『55層摩天樓雲霄館飲料券』,這部分每個人用語可能不大一樣,有些人可能會寫55層樓高空滑降或高空滑行,55層摩天雲霄館是我們自己想出來的。
表演內容的用語是固定的,但是項目我們列的比較多,有的列的比較少,文宣中例如溫馴的老虎、逗趣的小豬等所使用形容詞每個人用的不一樣,行程的安排描述上有將之串起來變成一段有意思的文字,我們有特別編排過,讓它變成一個比較順的行程,感覺起來也會比較活潑,因為我們的旅客是學生。又例如『安排你騎古代皇帝用以代步座騎大象……』等這些遊玩包含的項目不一定,名詞、動詞都一樣,但是形容詞不一樣,騎大象、坐馬車、騎牛車、船屋的次序也不是每家都一樣。在2005年這一版之前並沒有放入Mr.Blanca,因為同行的抄襲複製的關係,造成我們很大的困擾,才決定在2005年這版放入Mr.Blanca這字眼,看是否能夠儘量避免這情況的發生。」等語(見本院卷第60至62、70至74頁),足認系爭文宣具有原創性,且告訴人是著作權人。
㈣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金牌旅行社「2007泰國SPA雙主
題雙島傳奇繽紛六日」文宣是伊請公司的工讀生去弄得,應該是95年11月間工讀生在公司製作的,工讀生做好後拿給伊,伊覺得可以就直接以電腦列印出來,這一份文宣大概用了
2、3個月等語(見偵查卷第39頁),故被告辯稱其係金牌旅行社之負責人,前開文宣是工讀生創作,其不知情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前開文宣使用系爭文宣中如附表所示之部分,而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是占系爭文宣中主要之行程說明中約百分之八十左右,所使用之質與量均甚大,且係供商業目的使用,尚難認係合理使用,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非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以移轉所有權、出租以外之方法散布前開重製物之輕度行為,為擅自重製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工讀生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被告雖係初犯,竟為牟私利無視告訴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惟重製數量不多,對告訴人因此所造成之損害非鉅,暨其犯罪後否認犯行,猶不見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又被告犯本罪係在96年04月24日以前,亦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9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逸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愛戀泰國雙島奇緣六日遊相同部分比較表第一天臺北曼谷今日………………………………………………………………………………泰國首都-曼谷,抵達後,導遊Mr..Blanca等著迎接您了!………………………………………………………隨後由專業導遊帶領接往飯店休息,飽足精神展開明天一連竄精采的旅程。
第二天曼谷-賽福瑞海洋世界+野生動物園-龍虎園- 芭達雅
…………………泰式按摩2小時………………………………………………………………………………………………………………………………………………………………………………………………………………………………………………………………………………………………………..午後驅車前往【龍虎園】,園中飼養著30多種奇特的動物與鱷魚,您可自費與溫馴的老虎合照留念,鱷魚館展示了鱷魚孵化的過程,讓您深入瞭解鱷魚,園中並有精彩的人鬥鱷魚表演、老虎雜耍表演。逗趣的小豬賽跑表演。接著前往不夜城芭達雅。……………………………………….......................……………………………………………………………………………………………………………………………………………………………………………………………………………….……………安排您騎古代皇帝用以代步座騎大象,續搭乘馬車漫遊沿途欣賞美麗的田園風光、坐牛車體驗及船屋竹筏遊湖,再前往猴子學校觀賞彌猴在受訓後所表演的各種逗趣的畫面。之後導遊Mr..Blanca帶領大家編享受泰國歷史悠久,聞名世界的【泰式按摩】,紓解你一天來的疲憊。晚餐享用龍蝦、烤乳豬大餐為您補足精神。
第三天芭達雅-格蘭島水上摩托車、拖曳傘-東芭樂園-55層樓高
空纜車-腳底按摩-超級宵夜餐早餐後……..導遊…..浴巾在大廳等著您。我們…..搭乘快艇前往【格蘭島】,……………………………..…..前往【東芭樂園】觀賞園內……………………………………文化村的泰國傳統民俗舞蹈表演、鬥雞、泰拳、大象表演,讓您回味無窮。隨後前往享用著名的【55層摩天雲霄館飲料券】,一覽無遺的芭達雅海景,暖暖的咖啡入喉,異鄉的浪漫氣氛油然而生。接著挑戰您的膽識【55層樓高空覽車】,由55層樓搭乘高空纜車向地面滑行,無限的感官刺激必定讓您永生難忘!.……………………………………….…泰國的【腳底按摩】,紓解你一天來的疲憊。
晚餐享用【TAIHOUSE泰式風味料理】,你可一邊用餐一邊欣賞舞蹈表演,夜間更貼心安排【超級宵夜餐】……第四天芭達雅-金銀島香蕉船、滑板、獨木舟-皇家花園廣場
-SPA精油按摩-夜遊暹邏灣早餐後,搭乘豪華快艇前往泰國最浪漫的【金銀島】一個沒有污染的島嶼,湛藍的海水!蔚藍的天空伴著白雪般的細沙長灘,如月牙般的海岸彷佛一條白皙無暇的象牙;橫臥在海沬拍岸的灘邊,島上還為大家準備了水上獨木舟、浪中滑板、趣味香蕉船(每人一次,不得轉讓或退費),沙灘排球以及蛙鏡等用具,好讓旅客們倘佯一下午!爾後前往芭達雅【皇家花園廣場】,自由逛街編購物,挑選您喜愛的Levis、Lee牛仔褲、Naraya曼谷包及Wacoal內衣,…………………………………………………….前往精心挑選的【SPA精油按摩】,有設施完善的SPA美療中心,舒適溫馨的房間,藥草蒸氣烤箱、頂級覽植物香精油的精油按摩及養生茶等療程,提供您休閒輕鬆的美療。…………………………………………………….…………………………………………………………晚餐安排於【夜遊暹邏灣】搭乘郵輪出海享用暹邏灣船餐,在遊輪上你可盡情與人妖跳舞狂歡,加上火辣美艷的熱舞秀及暢飲的水酒…………第五天芭達雅-曼谷-湄南河水上人家-人妖秀VIP-曼谷觀光夜市早餐後搭車返回曼谷,途中前往泰國………………….…….…特產珠寶皮件展示中心及蛇園參觀,前往湄南河碼頭搭船遊覽【水上人家】讓你體會泰國水上人家的生活,之後前往欣賞可以讓結婚男人後悔,女士自卑的【人妖秀】歌舞表演。之後導遊
Mr..Blanca帶領大家逛【曼谷觀光夜市】各式價廉物美的手工藝品,是您餽贈親友的最佳選擇,晚餐於夜市逛街請自理,隨後返回酒店。CHECKIN後、泡個熱水澡,不妨跟著導遊Mr..Blanca到大廳PUB點杯飲料聽聽老情歌或獨自發個莫名奇妙的呆,您會發覺泰國真美、真純~像情人那雙溫軟張開的手、期待著您來日重回她的懷抱..!第六天曼谷-夢幻世界-雪城-曼谷台北用過早餐後專車前往…………………………………………….. 狄斯奈 【夢幻世界】……………………..………飛行船、…….、宇宙電車、纜車、高速衝水車…………………………………………………….。………午餐於園內享用。隨後前往【雪城】,體驗熱帶地區下雪的情境。………………………………..………………………………………………………………………………………………….前往國際機場,由專人辦理離境手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