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耕農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敏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